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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

时间:2009-04-11 08:27:17 点击:531次

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

 

一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及时登记与报告,并填写"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",写明仪器设备名称、规格、型号、产地、价格、损坏原因、时间、损坏丢失人及处理意见。
二、赔偿原则与界限
1、设备器材在使用管理过程中,凡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,一律按规定赔偿。
(1)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,不按规定进行工作。
(2)不遵守规章制度,未经批准擅自动、拆、改仪器设备。
(3)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地动   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。
(4)工作失职,玩忽职守,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,保管不善,铺张浪费等。
(5)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。
2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,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实训中心验证认可并报主管校长批准,可予免赔。
(1)仪器设备因质量低或使用年限超过耐用期,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耗损。
(2)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,致使操作复杂,容易耗损,确实难以避免的。
(3)由于其他预料不到的客观原因,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3、属于下列情况可酌情减免赔偿。
(1)能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造成损失的。
(2)发生事故后,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态度好。
(3)因工作性质,经常接触易碎、易损的低值易耗品,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。
(4)设备仪器损坏丢失后,严重影响教学进程或当事人态度不好,有意隐瞒、推卸责任,除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,应加重处罚,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
三、赔偿依据及数额比例。
1、被损坏的仪器设备经修复后,不降低原有的使用性能指标,以修理费(校外修理应含运杂费)为依据赔偿。
2、仪器设备损坏后,虽经修复,但性能指标有较大下降,应重新估价,以损失价值加修理费为依据赔偿。
3、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后无法修复者,按其新旧程度合理折价作为赔偿依据。
4、赔偿数额比例,按仪器设备修复或损坏后的损失费的5-100%赔偿。
5、对于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民用性强的仪器用具,造成丢失的要从严照价赔偿,造成损坏的应及时照章赔偿。
四、处理办法及审批程序
1、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后,应及时填写"损坏、丢失报告单",由实验室和学科提出意见,低值品和易耗品报教务科审批,固定资产报学校领导审批。
2、一学期或一学年作一次赔偿。赔偿费由财务科统一核收,作为仪器设备购置费用。
(五)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,如系破坏性事故,应保护现场,由校保卫科参加,组织有关人员严格审查,列入专案处理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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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5月修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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